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 2015-091 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 10 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10
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1388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由陈小红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元”)公开拍卖的方式,
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矿业”)100%股权(以下
简称“拟出售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
事项的审慎核查和认真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公开拍卖拟出售资产,根据 2015 年 12 月 13 日第二次股
权拍卖会的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李春晓,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为
1,000 元(人民币,下同)
神龙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行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交易对方李春
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议案,含八个子议题(1)至(8);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1、 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2、 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
3、 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4、 交易条件;
5、 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神龙矿业的债权债务
安排;
6、 拟出售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交接;
7、 违约责任;
8、 决议有效期。
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的财
务状况,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依据,第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
设定为 50 万元,因 2015 年 12 月 2 日上海信元第一次拍卖会无人应拍而流拍,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调整为 1 元,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3 日上海信元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结果,成交价格确定为
1,000 元,交易定价原则充分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编制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
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资
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表示同意。
详见同日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已经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与交易对方李春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
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详见《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事会经逐项对
照并审慎分析与判断后,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聘请了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正中珠江”)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计,正中珠江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会专字
[2015]G15038870018 号《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及其前
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广会专字[2015]G15038870029 号《上海创兴资
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司
聘请了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评估,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了中联评报字
[2015]第 1434 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
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已经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
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
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
允性,根据公开拍卖的结果,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确定为 1,000 元,定价原则具
有合理性。
十、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
整、合法、有效;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