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5-7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4 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 15:00—201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
广泽大道 2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 60,642,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29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60,516,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330,7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204,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16,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1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204,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9%;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1%;弃权 0 股。
本议案具体内容见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乐瑞、方伟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
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
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