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7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143,090,069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3,090,069 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77,732,636 股的 2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 17,198,209 股,占参会代表股
份总数的 12.02%,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77,732,636 股的
3.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41,544,983 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98.92%,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 477,732,636 股的 29.63%。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545,086 股,
占 参 会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1.08% , 占 截 至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477,732,636 股的 0.32%。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
2
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
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孙友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917,600
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
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
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孙友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917,600
股,回避表决。
(三)选举李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提名李斌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异议。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 141,544,984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98.92%;反对 0 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1,545,085 股,弃权票股份数占
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 15,653,124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91.02%;反对 0 股,反对票股
3
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1,545,085 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比例为 8.98%。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并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签字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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