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15 年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
名人郭蕙宾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 资格,未
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郭蕙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北京奥沃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注销全资子公司—北京奥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奥沃德”)是基于整体业务及战略规划的考量,为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
经营成本和运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是对客观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审慎分析
和研究后而做出的决定,公司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北京奥沃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成 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李 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