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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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798 证券简称: 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5-045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南美洲鱿鱼生产

作业中,由于公司没有油轮和运输船等设备,在生产作业时燃油补给

和鱼货转载等生产环节与关联方企业发生了日常生产经营性的关联

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自赴南美洲进行鱿鱼生产以来历年来常态

性的关联交易。因2015年鱿鱼产量上升、价格下降,公司所捕捞的鱿

鱼需要全部市场运回国内,因此2015年度发生的燃油补给和鱼货转载

两项关联交易金额高于历年。

(1)购买燃油:

公司下属舟山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分5笔

向关联方企业万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船务)购买燃油,用

于生产作业。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已发生购买燃油费用85万美元(合

人民币751万元),根据生产需要,预计2015年全年度累计发生购买燃

油费用127万美元(合人民币787万元)。

(2)鱼货转载:

舟山分公司与关联方企业万诚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载合同》,

过驳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万

诚船务已为公司运输阿根廷鱿鱼14批,共9700吨,本公司已支付运费

265(合人民币1661万元),根据生产需要,预计到2015年全年度累计

鱼货运费用424万美元(合人民币2627万元)。

以上公司与关联方企业万诚船务有限公司发生的燃油补给和鱼

货转载两项关联交易,截止本公告发之日,已经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2412万元,预计2015年全年度累计发生3414万元。

2.交易对方万诚船务有限公司是中国水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公司与万诚船务有限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3.公司2015年第六届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2015年度燃油补

给和鱼货转载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本项关联交易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场规则》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批标准,无须召开股东大会。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万诚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4 月,企业性质: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地: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0 号马来西亚大厦 2 楼 201 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8 区 19 号楼,法定

代表人:不适用(董事:周杰),注册资本:1 港币,税务登记证号

码:不适用。主营业务:海上运输及海上供油服务。主要股东:中渔

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水产有限公司。

2.万诚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4 月,为远洋捕捞渔船提供

海上运输渔货及海上供油服务。发展至今,公司经营 9 艘冷藏运输船

及 1 艘油轮,年转载货物约 150,000 吨,年供油量约 40,000 吨。目

前作业区域主要为秘鲁渔场及南太平洋,运输货物种类主要为渔船用

轻质柴油。

3.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28428848.16 美元,净利润 4723057.02

美元,截止 2015 年 4 月会计期末的净资产为 11133023.89 美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燃油补给:为交易对方为公司鱿鱼生产船只提供柴油供给服务;

2.鱼货转载:为交易对方为公司鱿鱼产品提供运输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购买燃油交易的定价是以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协议定价,

由买方给予卖方书面通知为准,分次提供。

2.鱼货运输的单价以《转载合同》上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协议

定价,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全年《转载合同》,确定全年运输的基本

单价,在每次承运时,根据当时的国际市场柴油价格浮动确定每次运

输的单价。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协议内容主要有:交易原则、鱼货数量、卸货地点、定价原

则、结算方式、权利义务等。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交易

行为,交易定价是交易时点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对本公司、对交

易对方均不构成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2412万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决议前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

事为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

子公司万诚船务有限公司购买燃油及签订《转载合同》是根据本公司

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公司与承运方根据当时的国际油价商

订运输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项关联交易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决策中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

事宗文峰先生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转载合同》;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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