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2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
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委托其他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及
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未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
下:
原公告内容: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863,51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3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352,0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5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511,492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82%。
(四)中小投资者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740,881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14.18%。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94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818,7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更正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821,31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1.9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309,8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1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511,492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82%。
(四)中小投资者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98,681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18.78%。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89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76,5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6%;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已披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5-041)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
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