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本公司就消除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
阳机床”或“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子企业等之间的同业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现就有关事宜出具承诺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公司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机床业务的非上市公司,力争
自2016年1月1日起24个月内,通过非上市公司资产出售、资产注入、由沈阳机床
协议托管及其他有利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方式,本着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
展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研究、多措并举,妥善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
对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力争自2013年1月1日起60个月
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适当
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二、在未能彻底消除本公司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之间的同业竞争前,本公
司承诺:
1、本公司对下属各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下属各企业之间不影响彼此的正常
经营、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彼此之间不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本公司
下属各企业拥有各自定位和发展方向。
2、本公司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下属各
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
由下属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和产品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各自业务。
3、本公司将不利用对沈阳机床的控股地位进行损害沈阳机床及其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沈阳机床及其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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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五、本公司保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沈
阳机床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
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沈阳机床的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全部归沈阳机床所有。
六、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及经沈阳机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生
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特此承诺。
承诺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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