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788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15 年 12 月 浙江宁波
目 录
一、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二、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三、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 1:关于公司拟参加竞买资产的议案..................................................................... 5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21 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 717 号)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钱高法先生
一、签到
1. 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授
权委托书正本、加盖红色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宣布会议开始
2. 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3. 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4. 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会议议案
5. 宣读议案 1. 关于公司拟参加竞买资产的议案
四、审议与表决
6. 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7. 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8. 计票、监票
五、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9. 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六、汇总投票结果
10. 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七、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1. 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12. 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3. 签署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14.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等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为了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特制订本须知。
1、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
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及服务等事
宜。
2、为能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
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确认参会资格。股东
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
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表决
和发言。
3、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和遵守规则。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后的 15 分钟内
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表。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
安排股东发言。
4、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
率,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每位股东发言
时间不超过三分钟。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但与本次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
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
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5、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本公司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3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6、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由推选出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7、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列明的“同意”、
“反对”和“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作无效票,作弃权
处理。
8、本次大会共审议一个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4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 1:关于公司拟参加竞买资产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保证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参加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院进行的司法处置资产竞买,总金额拟不超过 25,000 万元。
有关公司拟参加竞买资产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竞买标的占有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电力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竞买标的占有方及其股东与宁波高发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竞买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信息
公司拟竞买的标的资产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标的资产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
装修、无证建筑等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办公电器、家具、苗木、车辆等。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信息如下:
地 土地使用 地类 土地使用年
证号 面积(㎡)
块 权类型 用途 限
甬鄞国用(2007)第 09-05111 号 56,979.3
8,522.53 至 2052 年 8
1 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 201232707 号 国有出让 工业
4,384.53 月 14 日止
4,384.17
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 201232706 号
4,387.08
5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25.8(另棚
无证建筑
1,083.18)
甬鄞国用(2011)第 09-05124 号 23,794.7
至 2052 年 8
2 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 201125515 号 7,772.15 国有出让 工业
月 14 日止
44.28(另棚
无证建筑
626)
至 2058 年
3 甬鄞国用(2011)第 09-05157 号 6,238 国有出让 工业 12 月 30 日
止
2、机器设备、办公电器、家具、苗木、车辆等财产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拟拍卖的标的总评估值为:23,534.04 万元。其中,根据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
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甬海德(2015)评字第 F07051 号评估报告,本次拟拍卖的
土地及建筑物评估值为 23,361.90 万元。
三、参加竞买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他事项
(一)竞买资格: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
买。本次拍卖为整体拍卖,拍卖标的房地产规划设计用途为工业。公司具备竞买资格。
(二)竞买时间: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 时止。
(三)保证金:4,500 万元;起拍价为:18,528 万元;增加幅度为 100 万元。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对拍卖标的中无产权证面积部分(以有关管理机构核定为准),买受人须无条件
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费用,拍卖人对于能否办妥权证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所涉税费由买卖双方依税法规定各
自缴纳。对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竞买资金来源
公司拟将以自有资金参加本次资产竞买。
6
宁波高发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有关拍卖公告之要求参
与竞买标的资产。最终成交金额、交付和过户时间等协议主要内容目前尚无法确定。
六、本次竞买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做强做大主业的战略目标,为保证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参加竞买标的
资产。
本次竞买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若竞买成功,将为公司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打
下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布局,节省生产和物流成本。若竞买不成功,不
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交
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拟参加竞买资产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交该议案。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