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
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651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件提出了关注:
“2015 年 12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公司拟与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投资”)、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创业”)、深圳益鸿铭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鸿铭”)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为 5.15 亿元的产
业并购基金,对与公司发展战略匹配度较高的高成长企业进行投资。产业并购母
基金规模为 19,462.67 万元,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9,190.66 万元。其中华
控投资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华控创业和益鸿铭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自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 华控投资、华控创业、益鸿铭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1) 经自查,华控投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经自查,华控投资与除华控创业之外的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华控投资和华控创业的实际控制人皆为自然人张扬,二者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华控投资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
于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声明华控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扬与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华控投资和华控创业的实际控制人皆为自然人张扬,二者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华控投资与除华控创业之外的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 经自查,华控创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经自查,华控创业与除华控投资之外的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华控创业和华控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皆为自然人张扬,二者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华控创业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关于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声明华控创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扬与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华控创业和华控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皆为自然人张扬,二
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华控创业与除华控投资之外的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
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 经自查,益鸿铭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栗
延秋女士存在关联关系。益鸿铭的股权结构如下: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栗延秋 普通合伙人 700 70%
贾子裕 有限合伙人 300 30%
栗延秋女士为益鸿铭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贾子裕为益鸿铭的有
限合伙人。栗延秋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公司 36,487,500 股票。贾子裕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4,460,100 股票。对
于此次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已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除上述以外,益鸿铭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利益安排。
经自查,益鸿铭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益鸿铭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深圳益鸿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关于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声明益鸿铭除与栗延秋女士存在关联关
系外,与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是否存在权利
义务安排,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
等;
回复:
经自查,益鸿铭在投资基金中出资 7028.17 万元,所认缴资金金额在产业并
购母基金中所占比例为 36.111%。栗延秋女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
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在益鸿铭中出资比例为 70%,为益鸿铭的普通合伙
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贾子裕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4,460,100 股票。贾子裕
在益鸿铭中出资比例为 30%,为益鸿铭的有限合伙人。益鸿铭在并购基金中担任
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享有收益权利,对并购基金的日常经营不享有管理
职权,亦无权提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栗延秋、贾子裕及益鸿铭员工均未在投
资基金中任职,也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各投资方签订的《关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基
金协议”)的约定,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权利,基金的其他管理职权由执
行事务合伙人(即华控投资)行使。
母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 人组成,其中华控投资提名 3 名委员,公司提
名 1 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确定母基金是否投资设立子基金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引入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人选及具体条件),公司提名的委员对子基金
的投资有一票否决权。
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华控投资提名 3 名委员,公司提
名 1 名委员,其他投资人提名 1 名委员。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投资、投后管理以
及退出方案必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公司提名的委员对项目投资享有 1
票否决权,对项目退出享有投票权但无否决权。
目前,公司拟提名的母基金和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尚未确定。
待确定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经自查,除上述披露事项以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公司其他持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权利义务安排。
栗延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栗延秋关于
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声明其在益鸿铭中出资比例为 70%,为益鸿铭的普
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贾子裕在益鸿铭中出资比例为 30%,为益鸿铭的有
限合伙人。益鸿铭在产业并购基金中出资 7028.17 万元,所认缴资金金额在产业
并购母基金中占比为 36.111%。除上述以外,其本人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
人或法人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没有在投资基金中任职,也不存在权利义务
安排。
贾春琳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5 年 12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了《贾
春琳关于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 声明其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且其未
在投资基金中任职,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安排。
贾则平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5 年 12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了《贾
春琳关于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 声明其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且其未
在投资基金中任职,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安排。
3、 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是,应当说明是否
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
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回复
(1) 经自查,本次合作投资事项本身将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
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主要是通过投资基金发挥资金杠杆的作用,
加快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稳健地推进外延式扩张;进一步完善
公司的产业布局,推进战略发展、巩固公司地位,并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拓宽盈利渠道。与专业投资团队合作,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更多投资机会。
(2) 并购基金协议约定,子基金参股或控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 IPO、
股权转让、并购、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如子基金拟以股权
转让、并购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公司及其指定方在同等条件下对子基金持有的
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
在运作上述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规定,在
并购基金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公司已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
突机制、信息隔离机制,以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并购基金投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