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盛达矿业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010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
【2010】27 号),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
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
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
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都”)、内蒙古
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矿业”)所从事的业务处于同行业。其
中,赤峰金都主要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光大矿业主要从事银铅锌矿、铜锡矿
采选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
司所处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因此,本次重
组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
司所处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赤峰金都所处
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光大矿业所处的行业
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涉及的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2008 年 9 月 1 日,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与甘肃盛达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3,273.60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盛达集团。此次股权转让已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股权变
动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盛达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法人股 3,27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2%。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赵满堂。
2010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市公司与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
司”)、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等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以 7.54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
公司发行 230,497,482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部分股权。上述重组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285,952.70 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0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资产总额 16,467.27 万元的比例达到 1,736.49%,超过 100%。根据当时有效的《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行为;根据现行《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次重组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借壳上市。
盛达矿业借壳上市审批完成后至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
赵满堂,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为赵满堂,本
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借壳上市。
综上所述,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属
于同行业并购,本次交易完成后,赵满堂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
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光大矿业 100%股权、
赤峰金都 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盛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
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