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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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盛达矿业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010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

【2010】27 号),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

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

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

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都”)、内蒙古

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矿业”)所从事的业务处于同行业。其

中,赤峰金都主要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光大矿业主要从事银铅锌矿、铜锡矿

采选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

司所处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因此,本次重

组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

司所处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赤峰金都所处

的行业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光大矿业所处的行业

为“采矿业(B)”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涉及的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2008 年 9 月 1 日,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与甘肃盛达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3,273.60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盛达集团。此次股权转让已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股权变

动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盛达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法人股 3,27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2%。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赵满堂。

2010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市公司与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

司”)、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等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以 7.54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

公司发行 230,497,482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部分股权。上述重组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285,952.70 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0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资产总额 16,467.27 万元的比例达到 1,736.49%,超过 100%。根据当时有效的《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行为;根据现行《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次重组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借壳上市。

盛达矿业借壳上市审批完成后至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

赵满堂,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为赵满堂,本

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借壳上市。

综上所述,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属

于同行业并购,本次交易完成后,赵满堂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

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光大矿业 100%股权、

赤峰金都 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盛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

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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