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
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规定,董事会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受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其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受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5
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珠 明 汤 勇 罗 其 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