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 2014 年股份补偿赠送
实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尤洛卡
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 2014 年股份补偿赠送实
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为履行前次重组中所做出的承诺,依据
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4 年的盈利情况和 《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制定了 2014 年度未达盈利预测后的盈利补偿方案,该
方案遵循了《盈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偿数量准确,补偿方案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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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 2014 年
股份补偿赠送实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 霞 马训波
201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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