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7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刚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05,9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39,3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60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6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6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陈朋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席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