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5-94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沈阳机床”)

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

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述承诺

做出后,沈机集团一直积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力争妥善解决

同业竞争问题。沈机集团经过对目前承诺履行现状进行审慎分

析,拟明确针对下属非上市公司承诺到期之后所承诺事项的后续

安排。沈机集团拟变更其承诺,变更承诺内容如下:

一、 变更前承诺具体内容

(一)对于沈机集团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机床业务

的非上市公司,力争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若该等公

司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并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由沈阳

机床根据其自身业务经营需要,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采取收购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将该等公司或该等公司资产纳入沈阳机床。如果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该等公司不能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或虽完成剥

离但尚不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则由沈阳机床对该等

公司实施托管。

1

(二)对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力争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60 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同业竞

争。

(三)在未能彻底消除沈机集团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之间

的同业竞争状况前,沈机集团承诺:

1、沈机集团对下属各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下属各企业之间

不影响彼此的正常经营、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彼此之间不

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沈机集团下属各企业拥有各自定位和

发展方向。

2、沈机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

公平地对待下属各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违背经济规

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下属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

件和产品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各自业务。

3、沈机集团将不利用对沈阳机床的控股地位进行损害沈阳

机床及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沈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沈阳机床及其全体股

东之权益而作出。

(五)沈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

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

项承诺的有效性。

(六)沈机集团保证如沈机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沈阳机床及

2

其除沈机集团之外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

沈机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其

他股东的全部损失,同时沈机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

全部归沈阳机床所有。

二、 变更后承诺具体内容

(一)对于沈机集团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机床业务

的非上市公司,力争自2016年1月1日起24个月内,通过非上市公

司资产出售、资产注入、由沈阳机床协议托管及其他有利于上市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方式,本着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及有利于

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研究、多措并举,妥善解决

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力争自2013

年1月1日起60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二)在未能彻底消除沈机集团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之间

的同业竞争前,沈机集团承诺:

1、沈机集团对下属各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下属各企业之间

不影响彼此的正常经营、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彼此之间不

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沈机集团下属各企业拥有各自定位和

发展方向。

2、沈机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

公平地对待下属各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违背经济规

3

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下属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

件和产品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各自业务。

3、沈机集团将不利用对沈阳机床的控股地位进行损害沈阳

机床及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沈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沈阳机床及其全体

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四)沈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

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

承诺的有效性。

(五)沈机集团保证,如沈机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沈阳机床

及其除沈机集团之外的沈阳机床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

依法申请强制沈机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沈阳机床及其除本

公司之外的沈阳机床的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同时,沈机集团因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全部归沈阳机床所有。

(六)本承诺函经沈机集团签署及经沈阳机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沈机集团于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 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关锡友先生、刘鹤

群先生、车欣嘉先生、王莉女士、赵彪先生回避表决。并同意将

4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沈机集团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同意将

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变更承诺议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同意将控股股东变更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沈阳机床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