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精化 公告编号 2015-055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送达各位监事,并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静华主持,与会监事审议有关议案,并依照《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转,
本届监事会现任监事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名林艳华、刘鑫为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监事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吴春凤女士、苏静华女士、杨付梅女士组成第
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苏静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72 年,人力资源管理
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沈阳化工学院化工设备与机械专业,历任辽阳科隆化
工实业公司销售计划员、综合办主任、辽宁科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经理。苏静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苏静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苏静华女士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
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
吴春凤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69 年。历任辽宁科隆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销售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减水剂销售部经理。
吴春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吴春凤女士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吴春凤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
林艳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61 年,中专学历,历
任辽宁科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资金部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物流部副经理。林艳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3%。林艳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
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林艳华女士与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符
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
杨付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76 年,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大连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历任辽阳科隆化工实业公司总经理秘书、综合
办主任,辽宁科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外贸部经理。
杨付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杨付梅女士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杨付梅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
刘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75 年,大专学历,毕业
于辽阳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高分子材料专业,现任公司监事,减水剂销售部经
理。刘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刘鑫先生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鑫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
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