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福建福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
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 2015 年度与福建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增加的 2015 年度与福建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关联交易规则的要求,我们同意
公司《关于 2015 年度与福建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宁:
许 萍:
吴玉姜:
201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