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核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颜小北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第146
条及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2、程序合法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颜小北先生增补成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颜小北先
生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第146条及
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
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聘任颜小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有利于进一步加
强公司经营团队运营管理能力,能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程序合法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颜小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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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