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与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我们作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公司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友好协商,在原《王新庄污
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
参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按照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
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签署上述补充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
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