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

《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

的独立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与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

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的议案》。我们作为中原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本次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公司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友好协商,针对公司与郑州城市管理局签署的《王新庄污水处理

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订立此协议。参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本次签署协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按照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

补充协议》之协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签署上述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

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1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原环保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