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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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5-6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郑州

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协议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1、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

友好协商,在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

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 “第七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标

的资产处理 2、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所述内容“标的资产在过渡

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确定。”修改为“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不含当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

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为郑州市

城市管理局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城市污水

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

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运营产生的

亏损由乙方承担;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

2、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友

好协商,在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原《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基础上变更合

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4.2 条修改为“本补充协议生效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3、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友好协商,在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郑

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第 18.5 条修改为“本协议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

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净化公司友好协商,针对公司与城市

管理局签署的《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订

立此协议。“甲乙丙三方同意,2016 年 1 月 1 日至交割日,因《王

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而新增的每吨增加

的 0.23 元污水处理费由丙方承接。”

5、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郑

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净化公司友好协商,针对公司与城市

管理局签署的《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订立此协

议。“甲乙丙三方同意,2016 年 1 月 1 日至交割日,由丙方承接

《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所述乙方之权利及义务。”

备查文件: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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