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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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经甲乙友好协商,在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

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 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标的资

产处理 2、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所述内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

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修改为“标的资

产在基准日(不含当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

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含

当日,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城

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资

产交割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

定。”

2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随《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而生效;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未生

效、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未生效或立即解除或失效。

3 本补充协议作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系《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内容内准。

4 本协议壹式拾伍(15)份,协议双方各持壹(1)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

时使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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