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经甲乙友好协商,在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
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 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标的资
产处理 2、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所述内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
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修改为“标的资
产在基准日(不含当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
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含
当日,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城
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资
产交割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
定。”
2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随《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而生效;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未生
效、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未生效或立即解除或失效。
3 本补充协议作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系《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内容内准。
4 本协议壹式拾伍(15)份,协议双方各持壹(1)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
时使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