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关于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客运枢纽站项目进行合作建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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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15-088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鄱阳客运枢纽站项目进行合作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拟与付文波、陈建签署鄱

阳客运枢纽站建设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完成鄱阳客运枢纽站项目的建设

和开发。

对于鄱阳客运枢纽站车站用地(82.94 亩)站场建设过程中的所需费用,

付文波、陈静同意代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在车站用

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聘请中

介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评估结果报经国资委备案后,公司将

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将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

35%股权以不低于付文波、陈静前期代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

付的车站建设投资总额的价格转让至付文波、陈静。公司将根据项目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项目合作建设的背景概述

201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鄱阳县人民政府对

公司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阳长运公司”)位

于鄱阳镇大芝路 128 号的鄱阳县长途汽车站用地(土地面积为 18.86 亩,土地

用途为交通用地)进行收储,鄱阳县人民政府按评估价 2235.2306 万元收储鄱阳

1

县长途汽车站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另在鄱阳县洪迈大道与鄱阳湖大道交叉口

北侧规划新汽车站,土地面积为 120.94 亩,用地性质为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用

地。在鄱阳县新汽车站建成投入使用并且鄱阳长运公司取得该汽车站土地房产合

法权属证书后一个月内,鄱阳长运公司将标的土地按现状交付给鄱阳县人民政

府,鄱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老汽车站土地地上附着建筑物的拆除。

拟新建的鄱阳客运枢纽站(鄱阳县新汽车站)位于鄱阳县洪迈大道北侧与鄱

阳湖大道交汇处,规划用地面积共计 120.94 亩(其中 82.94 亩为交通功能性用

地,另规划 38 亩商服用地用于车站服务配套功能,其中 30 亩为商城用地,8 亩

为宾馆用地),规划用地位于鄱阳县城城北新区,洪迈大道与鄱阳湖大道交汇处

北面,与千套经济适用房相连,西与农资大市场为邻,东南与多个重点项目相接,

地理区位优势明显。

为提高资产使用和运营效率,鄱阳长运公司拟对鄱阳客运枢纽站项目进行合

作建设。

二、 项目合作方案概述

鄱阳长运公司拟与付文波、陈建签署鄱阳客运枢纽站建设合作协议,共同合

作完成鄱阳县新汽车站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合作方案概述如下:

1、鄱阳长运公司、付文波、陈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公司),由项目公司与鄱阳长运公司联合参与竞买鄱阳长运新站建设项目用地(总

面积约为 120.94 亩),其中 30 亩商业用地出让金及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其余

用地出让金及税费由鄱阳长运公司承担。竞买成功后,30 亩商业用地的土地证

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开发;其余地块的土地证办理至鄱阳

长运公司或鄱阳长运公司全资子公司名下,由鄱阳长运公司组织建设。

2、合作方一致同意由鄱阳长运公司先期组织 82.94 亩车站用地的站场建设,

待该车站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方可开始进行 30 亩商业用地的开发和建设。

但如果付文波、陈静双方要求车站建设和商业用地同时开发进行,则车站建设费

用及商业用地所需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付文波、陈静双方负责承担,且商业用地开

发的收入只能优先用于支付车站工程款,在未支付完全车站建设费用之前,不做

他用。

3、对于 82.94 亩车站用地的站场建设过程中的所需费用,付文波、陈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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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代鄱阳长运公司先行支付,即该车站建设所需除鄱阳长运公司投入的土地

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图审费用、监理费、通水通电通讯费用、土地平整费用、

项目的招标费用、城市配套建设费之外,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不包含油气站建

设)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施工费用、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资金、围墙、环境、绿化、

消防、环保、人防(超过 1287 ㎡部分由鄱阳长运公司建设完成)、道路等建设所

涉及到的全部规费、税费全部由付文波、陈静双方支付。

4、待 82.94 亩车站用地的站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鄱阳长运公司,且付

文波、陈静双方将车站建设的所有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后,鄱阳长运公司同意将其

所有的三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以相等于付文波、陈静双方前期代鄱

阳长运公司垫付的车站建设投资总额的价格转让给付文波、陈静。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客运枢纽站

项目进行合作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与付文波、陈建签署《鄱阳客运枢纽站建设合作协议》,共同完成鄱阳县新汽车

站的建设与开发。

三、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付文波:男,中国公民,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 361 号 7 栋

1 单元 101 号。

2、陈建:女,中国公民,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豆芽井 29 栋。

付文波、陈建在鄱阳县具备长期房地产开发经验,同时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

和良好信誉,公司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鉴于付文波、陈静同意代鄱阳长运公

司先行支付 82.94 亩车站用地站场建设过程中的所需费用,选择付文波和陈建作

为鄱阳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的合作方。

四、 拟签署的鄱阳客运枢纽站建设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签署方名称: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合作方付文波、陈建

2、成立项目公司:鄱阳长运公司、付文波、陈静三方合作成立新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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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鄱阳长运公司联合参与竞买鄱阳长运新站建设

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为 120.94 亩),其中 30 亩商业用地出让金及税费由项目公

司承担,其余用地出让金及税费由鄱阳长运公司承担。竞买成功后,30 亩商业

用地的土地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开发;其余地块的土地

证办理至鄱阳长运公司或鄱阳长运公司全资子公司名下,由鄱阳长运公司组织建

设。

3、站场建设安排:合作方一致同意由鄱阳长运公司先期组织 82.94 亩车站

用地的站场建设,待该车站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方可开始进行 30 亩商业用

地的开发和建设。但如果付文波、陈静双方要求车站建设和商业用地同时开发进

行,则车站建设费用及商业用地所需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付文波、陈静双方负责承

担,且商业用地开发的收入只能优先用于支付车站工程款,在未支付完全车站建

设费用之前,不做他用。

4、站场建设所需费用由付文波、陈静代鄱阳长运公司先行支付:对于 82.94

亩车站用地的站场建设过程中的所需费用,付文波、陈静双方同意代鄱阳长运公

司先行支付(具体付款方式、金额及时间以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即该车

站建设所需除鄱阳长运公司投入的土地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图审费用、监理费、

通水通电通讯费用、土地平整费用、项目的招标费用、城市配套建设费之外,本

项目施工图范围内(不包含油气站建设)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施工费用、设施设备

采购安装资金、围墙、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超过 1287 ㎡部分由鄱

阳长运公司建设完成)、道路等建设所涉及到的全部规费、税费全部由付文波、

陈静双方支付。由于县政府政策扶持所“先缴后返”的相关费用,财政返还款项

原则上归属于款项支付方。三方另有约定的费用承担除外。

5、车站建设规模:车站的建设规模以通过政府评审的规划方案为准,如建

设过程中出现增、减工程,增加工程部分的费用由鄱阳长运公司承担;减掉工程

部分的费用由付文波、陈静双方按照工程造价预算价直接以现金补偿给鄱阳长运

公司,按合同约定由鄱阳长运公司承担的费用不在此扣除范围,如有增加的工程,

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予以确认。

6、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待 82.94 亩车站用地的站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

鄱阳长运公司,且付文波、陈静双方将车站建设的所有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后,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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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长运公司同意将其所有的三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以相等于付文

波、陈静双方前期代鄱阳长运公司垫付的车站建设投资总额的价格转让给付文

波、陈静双方,付文波、陈静双方具体受让比例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份转让时,

所产生的税费由鄱阳长运公司承担。

7、违约责任:付文波、陈静双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车站

建设所需资金进度支付各类款项;如因付文波、陈静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

用而影响车站建设进度和质量的,付文波、陈静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

致鄱阳长运公司因车站的逾期建设投产而向鄱阳县政府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失,付

文波、陈静双方一并承担;如付文波、陈静双方出现中途停止支付合同约定费用

或其他不履行合同(该合同范围为以鄱阳长运公司与付文波、陈静双方为合同主

体签订的所有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付文波、陈静双方无权要求鄱阳长运公司

支付其代鄱阳长运公司先行支付的款项和已经支付的诚信保证金,更无权要求鄱

阳长运公司转让其股权。

8、诚信保证金的支付和返还:为保证三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付文波、陈静

双方同意陆续按持股比例向鄱阳长运公司支付诚信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元整。

具体的支付与返还方式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在土地竞拍

成功施工图出来以后,将土地证办理到项目公司之前支付人民币 800 万;在车站

工程开工建设半个月内返还人民币 400 万,车站工程完成一半时三日内返还人民

币 300 万,其余剩余保证金将在车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进行结算。如付

文波、陈静双方存在违反本协议及与本合作相关协议所约定内容的情形时,鄱阳

长运公司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

9、其他约定:如付文波、陈静双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诚信保证金,鄱

阳长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付文波、陈静双方赔偿鄱阳长运公司为此合作所

付出的工作损失 1000 万元整。如鄱阳长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在 82.94 亩车

站用地工程(加油站除外)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且完成审计评估和国资委备案

程序后一个月内将股份转至付文波、陈静双方,则赔偿付文波、陈静双方损失

1000 万元,且车站建设费用按竣工时间江西省的最新定额取费全额支付工程款

给付文波、陈静双方(付文波、陈静双方不配合或政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不能变更除外),付文波、陈静双方垫付的其它费用一并归还所有赔偿款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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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款项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否则按日收取 1%的违约金。

10、协议生效条件:自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本次项目合作建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鄱阳长运公司本次就鄱阳客运枢纽站项目进行合作建设,旨在提高资产使用

和运营效率,建设鄱阳客运枢纽站的费用,由合作方代鄱阳长运公司先行支付,

有利于缓解鄱阳长运公司的资金压力,并实现项目的良好收益。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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