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北大-宝安烯碳科技联合实验室”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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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5-079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北大-宝安烯碳

科技联合实验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万鑫石

墨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石墨谷”或“乙方”)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与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友好

诚信、风险共担、宽容失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一致同意成立“北大-宝安烯碳科

技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指定北京

大学纳米化学研究中心刘忠范院士全面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筹建和运作。

一、协议双方情况

1、甲方: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

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开放性学术研究单位,依托北京大学的综合学科

优势,整合各学院系所的学科资源,致力于前沿技术及关键技术研发,增强和提

升科技产业创新能力,推动中国产业发展的转型。

2、乙方:哈尔滨万鑫石墨谷科技有限公司

万鑫石墨谷是专业从事石墨新材料及纳米材料产业孵化的高科技企业,借助

黑龙江的石墨资源优势和本公司在黑龙江的石墨产业已有的布局,通过对外合作

引进成果转化,实现石墨新材料及纳米材料技术的成果产业化。万鑫石墨谷注册

资本 2,000 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5%的

股份,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6%的

股份。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标

(1)吸引国际国内顶尖专家,组建一流的研发团队,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逐步建成国内一流的研发平台,并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工程中心。

(2)共同解决石墨烯应用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石墨烯在产业中的应用,并

实现产业化。

2、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组织科研力量进行项目研发工作;乙方负责提供联合实验室所需资

金支持;同时以研究项目立项的方式提出要解决技术问题。

乙方通过项目立项提出需要解决的前瞻性科学和技术问题,甲方的产业技术

研究院负责组织协调北京大学的科研力量,在联合实验室对已立项的项目研究内

容进行联合攻关,研发国际一流的先进技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推向产业化。

联合实验室是在北京大学产业研究院和万鑫石墨谷共同指导下的联合实体,

而非法人单位,财务独立立账。

联合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北京大学刘忠范院士

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双方商定。联合实验室设主任一名。

3、研究方向

(1)石墨烯的批量制备技术;

(2)石墨烯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

(3)石墨烯在可穿戴器件中的应用。

4、项目研发

(1)项目研发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审核、项目执行、项目的终止等阶段;

(2)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核心研发人员离开、预期投资的资金不能到位等

情况,经主任申请,理事会批准,项目可以终止;

(3)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预期市场剧变、现有技术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

困难,或者出现相同专利申请和公开导致研发失败或失去研发意义等情况,研发

团队可以要求终止项目。

5、出资方式及经费管理

乙方提供联合实验室运行费及项目费总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分两次拨付。

6、技术成果归属

(1)联合实验室成立前,甲乙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原持有

方所有。

(2)联合实验室成立后,甲方委托乙方或者甲乙双方合作在联合实验室进行

的研究项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归甲乙方共同拥有,双方各

拥有 50%。

(3)乙方对联合实验室研发的成果有优先使用权,但乙方应给予甲方一定回

报,回报形式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

(4)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将联合实验室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向第三方提供

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时,所得许可费或转让费收入甲乙双方按 5:5 分成。

(5)在不影响合作开发技术秘密性和专利申请的前提下,联合实验室研究人

员可以就甲方委托乙方或者甲乙双方合作在联合实验室进行的研究项目成果对外

发表学术论文,论文以甲乙方共同名义发表。

7、专利申请

(1)申请专利时,由发明人提出,报联合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

(2)双方决定对合作技术成果联合申请专利时,专利发明人应为具体完成发

明的研究人员,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为甲乙双方。

(3)对专利权的行使,应遵守上述对一般技术成果的使用的规定。

8、技术开发风险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技术开发人员无法按照预期实现某

种约定的技术效果或商业价值时,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合同责任。本条所指客观

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经合理努力并为甲乙方认可的

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第三方公开类似技术等。

9、合作期限

本合作协议有效期五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后根据双方意

愿决定是否续约。

三、对公司的影响

石墨烯产业相关的下游应用及其产业化一直是本公司长期努力的方向之一,

本次与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石墨烯研究联合实验室,有利于本公司整合

石墨烯产业高端科技人才和科研资源;通过搭建高水平产学研平台加快实现科学

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进一步推动促进本公司向“以新材料为主的高科技产业集

团”的战略转型。

四、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协议涉及的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预测对公司

短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实质性的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大学-宝安集团共建“北大-宝安烯碳科技联合实验室”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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