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12月11日为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64.65万
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石兆光:
张 凌:
宗文龙:
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