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合理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4,197.6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90,0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90,000 万元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了子公司业
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
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湘利来增加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
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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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长 苏历铭 刘桂良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