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
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就该对外担保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目前公司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凯城”)
所提供的 17.61 亿元担保已经履行了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青岛嘉凯城股权,并要求受让方在股权工商
变更完成之日起 180 日内解除本公司的全部保证责任,股权转让完成后至上述担
保解除前,公司对青岛嘉凯城的担保成为对外担保事项。该对外担保是在股权转
让过程中形成的,担保期限较短,受让方或公司认可的担保方将为公司提供反担
保,担保风险较小,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廉熙、张旭良、贾生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