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5-076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没有否决议案,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3 点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1 日 , 上 午 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英刚先生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
事周传良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4 人,代表股份 284,218,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3.62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67,189,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22.21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7,029,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4157%。
(八)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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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3 人,代表股份 179,605,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14.9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62,576,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13.5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7,029,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4157%。
(九)董事 4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律师 2 人列席本次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 关于同意公司依法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的反诉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87,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0984%;反对 13,926,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8998%;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5,674,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2.2434%;反对 13,926,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7.7537%;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
关联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现场会议,也未参加网络投票,回避
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211,216,238 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处理公司与西藏吉奥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437,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1512%;反对 13,7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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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8426%;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5,824,5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2.3270%;反对 13,763,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7.6633%;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7%。
关联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现场会议,也未参加网络投票,回避
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211,216,238 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申明、廉军魁
(三)结论性意见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签章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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