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
的独立意见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就会议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财
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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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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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