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5-04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山电力)从
开户银行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
以(2015)四中执字第 00047 号《执行裁决书》划拨了公司银行存款
101788312.20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进出口银行起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乐电天威”)、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威保变)和公司金融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公司的债权 29110 万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乐城他项(2011)第 3032 号土地他项权利证
明书登记的土地、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 201409160311 号房屋他项权
证登记的房屋、2013.03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
公司对乐电天威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
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电天
威公司追偿。(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 2014 年 11 月 5 日、12 月 23
日、2015 年 8 月 1 日、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2015 年 12 月 2 日,北京四中院受理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执行申
请,并作出《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法院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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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铁
中民(商)初字第 00177 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威
保变、乐山电力的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威保变、
乐山电力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
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威保变、乐山电力应该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天威
保变、乐山电力财产以人民币二亿九千二百六十万两千三百元及至还
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划拨银行存款
101788312.20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告的被执行财产已在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该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执字第 00047 号《执行裁
定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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