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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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粤正平法字第 12132 号

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

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

文件:

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15 年 11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 2015 年 11 月 24 日 ,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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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 2015 年 11 月 23 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董事会会

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于《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

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 286 号七喜控股大

厦 1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

符合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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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颜新元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

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97,448,93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3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7

名,代表股份 647,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4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为 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5,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

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

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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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063,6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 %,;反对32,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2,1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71%;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9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的议案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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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吕 晖

经办律师:吕 晖

吴春爽

201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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