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2015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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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5-109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1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5,035,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4,822,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33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共

计 21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2.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四项提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3)债券期限;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4)发行方式;

3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5)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6)担保方式;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4

(7)募集资金用途;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8)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9)决议的有效期;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5

过。

(10)偿债保障措施;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孙公司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混凝土”)因业

务发展需要,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达成融资意向,计划向其申

请融资 3,000 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

建材”)为其提供等额连带责任担保,该等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2015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应银行要求,由公司

为该笔融资事项追加提供等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为追加担保额度事项。

6

提请同意上峰混凝土本次融资并同意公司及上峰建材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

款下,在计划融资额度内向银行提供授信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公司及上

峰建材法定代表人具体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同意将本次担保议案提交

公司 2015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同意本次对外担保额计划自 2015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5,026,9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姚景元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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