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5-08-27 17: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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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

目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9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1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2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4

十五、越权交易.......................................................................................................... 25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九、报告义务.......................................................................................................... 34

二十、风险揭示.......................................................................................................... 35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7

二十二、违约责任...................................................................................................... 4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1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1

二十五、其他事项...................................................................................................... 42

一、前 言

(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规范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

则》(2012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

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

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将不

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将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

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1

(二)资产委托人或委托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或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或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户或特定客户: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

署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

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七)投资说明书:《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八)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由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十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四)工作日:同交易日。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注

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

账户等。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

2

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三)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和/或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四)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金受偿和收益分

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

计划份额(简称“A 类份额”)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B 类份额”)。A 类份额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B 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计划份额。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二十七)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A 类份额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仅对 A 类份额委托人开放参与。

(二十八)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A 类份额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仅对 A 类份额委托人开放退出。

3

(二十九)违约退出:指 A 类份额委托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或 B 类份额委托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三十)开放期:指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定期开放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

参与、退出的期间。

(三十一)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二)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的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

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资产管

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包括两类份额各自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向资产管理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

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确认知悉本计划权益型资产仅限于投资海虹控股股票,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

4

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

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且

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委托财产变现。若本计划清算时或 A

类份额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本计划净资产低于 A 类份额的本金与基准收益,则

A 类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的可能。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

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定期开放 A 类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3 个月内开放一次 A 类份额的参与和

退出,开放期为自该日起的连续五个工作日,但在计划存续期限内不开放 B 类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本计划每个开放期的具体安排须提前经 A 类份额持有人确认,

并由资产管理人提前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或调整开放期安排,但需提前在公司

网站发布公告。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为资产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36 个月。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要求:3 亿元,但至多不超过 50 亿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1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 万元。

5

(九)委托人数量上限:200 人。

(十) 分级机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金受偿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A 类份额”)

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B 类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的 A 类份额:B

类份额配比原则上为 1:1(注:不包括初始销售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

所募集的两级份额委托资产在运作期内合并运作。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

1. 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

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

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

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在

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

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 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

机构向特定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计划投资说明书。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计划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

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合计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

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初始销售

6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1:1(不包含初始销售期间利息这算份

额的部分,下同),即A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

50%,B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50%,且两类份额

的资产合并运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B类份额发售期、A类份额发售

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将首先发售,B类份额发售期不超过一个月。如B

类份额发售期届满,B类份额委托人人数不低于1人且不超过50人,且B类份额的

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5亿元,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上述1:1的初始配比继续

发售A类份额,否则,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

本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将在B类份额发售期满后发售,A类份额和B类份额

的发售期合计不超过一个月。如A类份额发售期届满,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委托人

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亿元,资产管理人

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

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

在A类份额发售期末即本计划初始销售期末,若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

比超过1: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

的原则部分确认A类份额;若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足1:1时,资产管

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部分确认B类

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因需确保委托人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故实际配

比可能与1:1有一定的偏离度)。

5.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在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首次认购

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

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认购期间累计委托投

资金额不设上限(但因计划初始规模上限控制及满足两级份额配比的需要作部分

确认的除外)。

6.认购费用

7

客户在初始销售期认购本计划时无需缴纳认购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7.销售价格

初始销售期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销售价格均为计划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

8.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后折算成相应类别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10. 认购的具体规定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

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资产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资产管

理募集专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认购份额的确认原则

1、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资产委托

人可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

份额。投资者怠于查询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以多次追加

委托投资金额。对于未予以确认的认购资金将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由资产管理人

返还给投资者,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委托人数合

计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A类份额与B类份额合计委托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亿

元,但不高于50亿元,且两级份额的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

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

(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或因不可

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

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本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理销售

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

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9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只针对A类份额委托人定期开放参与和退出。本计

划存续期间不开放B类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期内定期开放,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3个月内开放

一次参与和退出,开放期为自该日起的连续五个工作日。A类份额委托人仅可在

开放期内提交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仅可在提出申请当日撤销已提出的参与或退出

申请。本计划不接受A类份额委托人其他时间提交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

退出申请。

本计划每个开放期的具体安排须提前经A类份额持有人确认,并由资产管理

人提前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运

作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或调整开放期安排,但需提前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计

划对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开放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届时的通知为准。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投资

者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

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

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

10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

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申购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的,如投资

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

元,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

在申请退出之日,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

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

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

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

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

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在申请退出之日,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在开放期结束参与退出业

务办理完毕时,若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超过1: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

1:1原则部分确认A类份额并及时通知相应的委托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因需确

保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故实际配比可能与1:1有一定

的偏离度。部分确认的原则为:按“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

进行确认(确认后每一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参与、退出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1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人或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上限的。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

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

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暂停接受A类份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

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暂停接受A类份额持有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

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除

上述情形外,若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接受A类份额持有人的退出申请将导致资产

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性要求的,则资产管理人

有权决绝该退出申请。

(八)违约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

所的规定通过交易所平台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

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修订。

(十)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13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每类份额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身的关联证券及禁止投资的证券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

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

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

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

本合同保密义务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14

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11) 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自行及时、有效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

行披露;

(12)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

偿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48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1.6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园

联系电话:(021)33074700-3228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

15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有关计划参与、退出、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7)自行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8)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更新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转让的业务规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6)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

16

两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和委托人

的信息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聘请的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09.25

注册资金:壹拾陆亿柒仟壹佰肆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联系电话:0571-86475537

传真:0571-86475525

联系人:徐静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

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17

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18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和交易资料等,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持

有人名册。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册及相关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份额转让的相关

规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为资产

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仅投资于海虹控股(代码:000503)股票及现金管理工具,包括现

19

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以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总资产的 0-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择机建仓,并采用买

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为投资者谋求最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

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则本计划的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计划的权益型资产仅限于投资海虹控股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海虹控股股本总额的 10%;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等规定;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委托财产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高风险、

高收益。

从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同的计划份额来看,A 类份额表现出风险相对较低、收

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B 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投资经理不得

兼任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李瑛女士,英国莱斯特大学商业分析与金融专业硕士。曾先后任元大京华证

券(香港)上海代表处交运行业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高

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经

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人公

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适当位置公告前述变更事项即视为履

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l.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2. 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21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产管

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的有关规定。资产

管理计划的其他相关账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并按相关规则进行管理。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该预留印鉴

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管

理人应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并预留管理人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

的方法。授权通知书应加盖公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简称“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组合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

22

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

签字样本。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资产管理人在

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

当天能够执行。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组合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该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3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

执行或执行了错误的指令,给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资产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资产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资产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资产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效。(若该日期与授权变更通知列明的新授权起始日期不一致,以后到

的日期为准)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资产

托管人。

2、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24

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0: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

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

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0: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

交易行为,包括:(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

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

25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

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督促资产管

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

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

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

下:

(1)本计划的权益型资产仅限于投资海虹控股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海虹控股股本总额的 10%;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等规定;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计划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托管人以(1)—(3)项为限承担投资监督职

责。

2、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26

始。

3、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与资产托

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

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或者对委托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来确定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二)估值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估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核对日为每个交易日,对账日

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三)估值依据

本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会计政策进行估值。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

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7

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28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其负债。

(六)估值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日常估值由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与资产

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

3、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本计划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资产净值/t 日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数量。其中,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数量为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数量

29

之和。

2、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计划存续期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资产管理人根据两类份额资产分配规则,采用“虚拟清算”方法计算并报

告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参考净值。存续期内的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计划份额

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或资产管理人对收益、本金的

任何承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每周向委托人披

露一次。

假设本计划存续期内第 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 NAVt;第 t 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总数分别为 Sat 和 Sbt;用 NAVat 和 NAVbt 分别表示存续期内第 t

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参考净值;A 类份额的基准收益率(年化)为 Ra=8.0%;

T 表示存续期的总天数。

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存续期内第 t 日,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 NAVt < Sat×(1 + Ra×t/当年天数)/(Sat+Sbt)

NAVat = (Sat+Sbt)×NAVt/Sat

NAVbt = 0

(2)如 NAVt ≥Sat×(1 + Ra×t/当年天数)/(Sat+Sbt)

NAVat = 1 + Ra×t/当年天数

NAVbt =[(Sat+Sbt)×NAVt – Sat×NAVat]/Sbt;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2.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误差在-0.5%(含)至 0.5%(含)之

间的,不需要做重新估值处理。

3.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估超过 0.5%的,需要重新估值。

30

4.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高估超过 0.5%的,需要重新估值,并

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退还多计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5.当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由资产

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净值向资产委托人公布。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本节第四条第 5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31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4.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5.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交易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 本合同生效后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若有)。

7.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上述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32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

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

管费。

(四)本计划运作前产生的开户费、席位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五)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六)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调低

前述费率无需资产委托人同意。

(七)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

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

或纳税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和两类份额参考净值。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季度报告报告,其中应投资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投资明细)、风险

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

告,报告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其

中的投资组合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 年度托管报告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

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临时报告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

多报告一次。为避免歧义,投资明细主要包括报告期末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相关投

资品种的情况, 但不再包括报告期内发生的详细交易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34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二十、风险揭示

组合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组合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5

(二)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投资组合,从而对组合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信用风险

本组合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组合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

本息,导致委托财产损失。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

定风险

1、优先级本金收益无法得到偿付的风险

本计划不设预警、平仓机制,在股市急速下跌等极端市场环境下,优先级的

本金和基准收益可能无法得到偿付。B 份额净值跌到 0 之后,A 份额将失去安全

垫,承受所有投资风险。

2、B 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限内仅开放 A 类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不开放 B 类份额的参与和

退出,亦不接受两类份额的违约退出,因此,B 类份额委托人将面临 B 类份额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3、B 类份额本金完全损失风险

本计划不设预警、平仓机制,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B 份额净值可能跌到

0,本金损失殆尽。即使之后股价回升,B 份额净值仍为 0,无法恢复。

4、股票集中投资风险

本计划系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载体,因此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海

虹控股(000503)股票的投资,投资集中度较高,该股票未来的业绩表现将直接

决定本计划的收益或亏损,且管理人无法通过投资品种多样化来分散风险。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组合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36

来自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组合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未对资产委托人产生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

1、变更投资经理;

2、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调低资产托管费需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协商一致);

3、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5、资产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的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但是不得

对委托人或者托管人产生不利影响;

6、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其他情形。

在资产管理人按照以上约定单方面变更合同后,资产管理人需以书面形式通

知资产委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适当位置公告前述变更事项即

视为履行了对资产委托人的告知义务。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7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中支付。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8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4)按本协议约定的清算时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

5、本计划清算时的收益分配规则如下:

(1)A 类份额的约定收益为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A 类份额的基准年化收益率为 8.0%,在计划清算时净资产等于或

高于 A 类份额本金与基准收益的总额时,该级别份额按照每个自然日 (8.0%/当

年天数)的收益率进行估值、分配;

(2)在计划清算时净资产低于 A 类份额的本金与基准收益总额时,A 类份

额的单位份额净值=(计划净资产)/ A 类份额总数,以此进行估值、分配。此

时 A 类份额的收益与本金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在满足 A 类份额获取基准年化收益

率 8.0%的收益前,所有 B 类份额的本金均用于保障 A 类份额的本金和基准收益。

(3)本计划到期清算时,如本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 8.0%时,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资产和收益的分配顺序为:先支付 A 类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基准收益,B 类

份额持有人获取扣除 A 类份额本金及基准收益后的剩余收益。

(4)合同到期日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本计划存续期内第 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 NAVT,本计划到期时 A 类份

额所对应的参与时的计划份额净值为 NAVat;第 T 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

总数分别为 SaT 和 SbT;用 NAVaT 和 NAVbT 分别表示存续期内第 T 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参考净值;A 类份额的基准收益率(年化)为 Ra=8.0%;T 表示合同到

期时 A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总天数。在计划运作 T 日后清算,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 NAVT < SaT×(NAVat + Ra×T/当年天数)/(SaT+SbT)

NAVaT = (SaT+SbT)×NAVT/SaT

NAVbT = 0

2)如 NAVT ≥SaT×(NAVat + Ra×T/当年天数)/(SaT+SbT)

NAVaT = NAVat + Ra×T/当年天数

NAVbT =[(SaT+SbT)×NAVT – SaT×NAVaT]/SbT;

39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估值详见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

会计核算”中的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清算小组可决定按份额的比例对

已变现资产先行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小组应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变

现后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前述分配规则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

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对于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

人与资产托管人在其全部变现前,管理费、托管费仍按照合同的约定照常计提。

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开始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果由清算小组清算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

须进行审计的。

7.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节第 4 条确定的分配给委托

人的金额,向委托人支付其实际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

8.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债券托管专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产管

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二、违约责任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而行使或不行使

40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资产委托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属于违约退出。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

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

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

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41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36 个月,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延期。

二十五、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

(本页无正文,为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 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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