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与
聂璐璐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日在江西省丰城市签订:
甲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新梅路 7 号
乙方:聂璐璐
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01190340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东郊社区剑邑大道 164 号 11 栋 2 单元 403 室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份后,乙方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认购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对《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
1.1 乙方保证其资产状况良好,具备按约定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
1.2 就本次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乙方保证该等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
法筹集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
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的情况(乙方系甲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景华先生之女,本条
所述“关联方”的范围不包括聂景华先生)。
1.3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
案前,乙方保证其参与本次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足额到位。
1.4 《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若乙方未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数量、价格及期限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认购总金额的 1%。
1
二、其他事项
2.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
章(如需要)之日起成立,并自《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均获得满
足后生效。
2.2 本补充协议作为《股份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
的,依照《股份认购协议》执行。
2.3 如无另行说明或本协议另行修改,本协议所使用的用语或定义具有与
《股份认购协议》中同一用语及定义相同的含义。
2.4 本补充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府
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聂璐璐之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聂璐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