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修订后的《公司第 1 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后认为:公司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
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拟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一致认为:补充协议的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力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风电场项目进展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全资子公司江西力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风电场项目进展情况
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各
项工作,项目工作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和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向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 2000 万元的财务资
助。
独立董事:付国章 刘 莹 李 亚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