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5-06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现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格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1607 号)的文件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34.7181 万股,发行价格 10.1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9.9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2,709,347.18 元,公司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587,290,652.7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104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
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 201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名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 104,254 45,000
2 补充营运资金 15,000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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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
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吉格泰”。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2014 年 8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瑞吉格泰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5,726.3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 5,726.37 3,749.65 1,811.24 165.48
合 计 5,726.37 3,749.65 1,811.24 165.4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
司同意瑞吉格泰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 45,000 5,726.37 5,726.37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瑞吉格泰 2014 年 8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第
004073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
告》。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为缓解瑞吉格泰当前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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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瑞吉格泰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其中的5,726.37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中的自筹
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1)本次资金置换能够缓解瑞吉格泰流
动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
资金置换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我们一致同意瑞
吉格泰使用募集资金 5,726.3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1)瑞吉格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缓解瑞吉格泰当前流动资金压力,投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本次
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4)
同意瑞吉格泰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其中的 5,726.37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海洋油气处理系统
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第 004073 号《镇江东方电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截
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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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东方电热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涉及的资金均实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次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东吴证券同意东方电热使用非公开发
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第004073号《镇江东方电
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东吴证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