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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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是公司 201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形成决
议内容的落实和履行,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况。
2、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吉格泰”)进行增资,是公司 201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形成决议内容的落实和履行,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此次增资瑞吉格泰,瑞吉格泰的注册资本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加快海洋油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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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瑞吉格泰的市场竞争力。
3、本次增资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45,000 万元向瑞吉格泰增资,督促瑞吉格泰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做好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监管,确保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三、关于《关于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资金置换能够缓解瑞吉格泰流动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也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资金置换的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瑞吉格泰使用募集资金 5,726.3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四、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风险等级低、流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提供到期本金保证,100%保障本金安全。
3、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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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7,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
财产品,同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做好相应的进度跟踪及风险防控措施。
五、关于《关于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瑞吉格泰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2、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小,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提供到期本金保
证,100%保障本金安全。
3、本次瑞吉格泰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其内容和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瑞吉格泰使用不超过 36,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
型理财产品,同时督促公司及瑞吉格泰加强内部控制,做好相应的进度跟踪及风险防控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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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平 岳修峰 许世可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