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函
本企业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
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郑重声明与承
诺如下:
本企业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企
业关联方(包括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企业控股子公司)亦不存
在上述情形;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并确保
本企业关联方(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企业控股子公司)亦不减
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
本企业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对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的委托人、普得投资、普康投资、普易投
资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函》之签章页)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承诺函
本人葛萌芽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关联方
(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存在上述情形;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并确保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父
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葛萌芽《承诺函》之签字页)
葛萌芽(签字)__________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承诺函
本人祝方猛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关联方
(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存在上述情形;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并确保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父
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祝方猛《承诺函》之签字页)
祝方猛(签字)__________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承诺函
本人徐新良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关联方
(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存在上述情形;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并确保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父
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徐新良《承诺函》之签字页)
徐新良(签字)__________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承诺函
本人赵能选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关联方
(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存在上述情形;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并确保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父
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控股的企业)亦不减持发行人股份;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赵能选《承诺函》之签字页)
赵能选(签字)__________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东阳市普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东阳市普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普得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东阳市普得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认购方之一认购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作为东阳市普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分别并联合
承诺如下:
一、 各合伙人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系各合伙人的合
法收入;
二、 各合伙人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各合伙人不转让合
伙财产份额、不退出合伙企业;
三、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认缴
份额出资到位。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东阳市普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之签
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徐新良 金旻 何春 马向红 金毅强
郭康平 韦平平 杜华平 李淑清 马巧芳
李常青 吴炜玮 阳学文 聂文彬 陈群英
华鸿莺 金益军 张大宝 杨晓勇 赖安平
胡佳鹏 申屠有德 吴瑜亮 任红阳 张仁家
厉凤英 厉昆 李金海 吴朝刚 谢秀榜
雷江 刘华 翁国平 李国强 周雄飞
王磊 庄程翰 刘伟军 皋海涛 褚运波
李啸风 唐志勇 杨勤 谭龙泉 程奇灵
陈娇玲
东阳市普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东阳市普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普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东阳市普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认购方之一认购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作为东阳市普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分别并联合
承诺如下:
五、 各合伙人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系各合伙人的合
法收入;
六、 各合伙人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各合伙人不转让合
伙财产份额、不退出合伙企业;
七、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八、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认缴
份额出资到位。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东阳市普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之签
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葛萌芽 陆海平 舒理建 陆珍姣 吴岱卫
汤惠英 陈晓 余岚 吴立跃 葛永进
吕文进 张辉 朱晓燕 陈日娟 吴江
钱永成 郭明 陈奕夫 朱航昌 马鸿飞
葛珏 孙光 张柯华 朱晓燕 葛永刚
葛健华 汤铭远 包红华 吴龙飞 孙云雷
周国营 胡跃龙 王汉波 葛跃良 曾建华
李华锋 吴伟 杜锡培 申屠丽姣 冯立春
杨建海 陈方磊 尤晗昀 张锋 李昕
赵燎原
东阳市普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东阳市普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普易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东阳市普易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认购方之一认购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作为东阳市普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分别并联合
承诺如下:
九、 各合伙人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系各合伙人的合
法收入;
十、 各合伙人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各合伙人不转让合
伙财产份额、不退出合伙企业;
十一、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十二、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认缴
份额出资到位。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东阳市普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函》之签
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祝方猛 赵能选 胡红华 胡磊
储结根 董庆亮 贺长虹 陈艳月
张能江 郑晓琴 柳银娇 汪淑萍
骆光亘 刘新东 伍春林 王小明
李兰杰 陈卓为 李世彩 赵胜贤
金京玉 孙伟 胡键 朱晓茂
刘江元 苗禹林 万新 李斌
余安国 王晓丹 蔡磊 李俏
汤二庆 薛峰 黄晓君 高舜晔
张文强 姜家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
本企业就本企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
项郑重承诺如下:
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
间接对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的委托人、普得投资、普康投资、普易投资及其
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页无正文,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之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承诺函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普洛药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郑重声明与承
诺如下: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十六条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的委托人、普得投资、
普康投资、普易投资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承诺函》之签章页)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盖章)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承诺函
鉴于: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汇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拟设立的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北京汇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拟设立的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
自然人吕春卫与自然人陈四平为基金的认购人、实际出资人,亦为《认购协议》所述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标的股份的实际出资方,《认购协议》的执行有赖于吕春卫与陈四平履行相关义
务。
吕春卫与陈四平分别并联合承诺如下:
第一, 知悉并同意北京汇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
充协议(以下统称“《认购协议》”),认可《认购协议》中的所有约定;
第二, 将履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约完成认
缴。如因吕春卫、陈四平未按约及时、足额地认缴导致《认购协议》中乙方不能履
行约定的认购义务,则吕春卫与陈四平应承担《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
任。
第三, 对《认购协议》约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分别及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 吕春卫承诺认购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 7,900 万元;陈四平承诺认购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 100 万元;
第五,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
第六, 本人与汇益-通衢润达 1 号基金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吕春卫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四平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