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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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5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经监管部门督导提醒及自查,截至公告日,公司发现存在与烟台恒邦集

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

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铜陵华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规范情况,并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公司将根据调查情况披露相关进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开据票据

公司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存在向关联方不规

范地开据票据情形,关联方以此票据到银行贴现后使用,票据到期前由关联方提供

资金兑付到期票据。截止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为关联方开据票据未到期余额为

人民币 3,500 万元。

针对上述余额,2015 年 9 月 8 日、11 日,关联方已开据等额银行承兑汇票给公

司,12 月 8 日又以现汇方式交付人民币 3,500 万元保证金给公司,前述票据到期后

以交存的保证金兑付,确保公司为关联方开据的未到期票据没有垫款风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关联方用于偿还的两张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人烟台银

行承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的相关规定,承兑人烟台银行

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应无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公司作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2004修正)》的相关规定,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现关联方烟台恒邦集团有限

公司经贸分公司已向公司缴存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作为保证金专项用于上述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的兑付资金,公司到期兑付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风险。

公司采取的上述解决方案切实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13.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

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

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

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3.3.2 :“本

规则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是 指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

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规定的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提供临时性借款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提供临时性借款,到 2015 年 12 月 9 日,双方已不存在临时

性借款。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经自查,公司开据票据,银行所需保证金均由相关关联方支付。与关联方相互

提供临时性资金,关联方已支付公司利息。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公司未支付关

联方利息。上述资金当年双方各自全部收回,未对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产生影响。

上述问题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没有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3.1、13.3.2 条规定的相关条款,

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整改及防范措施

1、公司已查找深层次原因,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

理。

2、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度

(1)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公司经营层、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采购内控制度,规范资金

及合同审核流程及审批权限;切实加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

股东定期沟通机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2)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审部及财务部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确保每月

一次核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

态跟踪分析与研判,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把信息反馈到董事会。

(3)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实际控制人,采取

自学与定期讨论的方式,学习法律法规;公司将不定期邀请专业人员,为公司进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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