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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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73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

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 9 人,实际参加表决 9 人,分别为肖临

骏、汪名川、刘爱义、石正林、钟思均、欧阳昊、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石正林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

任刘文波先生和徐维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

个人简历如下:

1、刘文波,男,197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兼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

经理。

刘文波先生未在股东单位双重任职,未持有本公司之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徐维东,男,1979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第304研究所综合管理部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兼技改办副主任、中国航空

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地产投资事业部高级业务经理、综合处处长。

徐维东先生未在股东单位双重任职,未持有本公司之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1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

刘文波先生和徐维东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

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选聘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证券监管规定。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

的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航”)是公司持股 70%的

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贵阳中航负责开发建设位于贵阳

市云岩区北京西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的贵阳中航城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

暂定级。

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审查告知书》

的要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暂定资质的企业必须出具破产担保责任

书,且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被担保对象的注册资本。2014 年 5 月 6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贵阳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时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贵阳中航取得正式开发资质,以时间较先者为

担保截止日期。

由于贵阳中航城项目一期一标段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贵阳中航无法办理正

式资质升级。现贵阳中航即将办理该项目三期后续组团预售许可,为保证项目的

正常销售,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为贵阳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

房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时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贵阳中航将就上述担保事项

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贵阳中航另一股东方贵州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注册资

本为伍仟万元整,小于贵阳中航的注册资本,不足以提供破产担保。本次担保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

《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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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

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

议内容,中航财司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每日最

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3 亿元及 4 亿元(含

外币折算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4 亿元、6 亿元及 8 亿元(含外

币折算人民币)。自前述《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公司与中航财司未

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经营

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存款、

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

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均为不超过

人民币 8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本次公司与中航财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还审议同意公司根据中航财司的

资料,对中航财司做出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中航财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中航财司为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前述第三、四项议案所涉及的公司与中航财司继续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事项及公司对中航财司做出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时,关联董事肖临骏、

汪名川、刘爱义、石正林、钟思均、欧阳昊回避了对以上两项议案的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设对前述第三、四项议案分别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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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

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同时,本次继续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决

议。

(二)对《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中航财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同时,本次审议风险评

估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决议。

本次金融服务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

上的《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75),以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求,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恒生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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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B130,000,000.00)的非承诺性定期贷款授信。贷款期限 5 年,由昆山市中

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洞庭湖南路 288 号 83 号楼的中航城花园

42#房产(建筑面积 29,366.24 平方米,土地面积 6,796.5 平方米)作为抵押。同

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签署(签字或签章)相关的申请文件、《贷款

合同》及贷款相关文件。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上海中航天盛广场项目为以出租为目的持有型物

业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所属中航城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持有的上海中航天盛

广场项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 116 号,占地面积 17,601.9 平方米,计划持

有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为 92,746.15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65,909.32 平方米、

地下车位 26,836.83 平方米),拟持有物业总开发成本约为人民币 15.47 亿元。2015

年 5 月 28 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目前,项目尚余部分与

开发建设相关的合同未完成结算,上述关于拟持有物业的总开发成本为当前预计

数据,可能根据项目最终合同结算情况有所调整。

按照公司商业地产发展战略,以及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海中航天盛广场项目中的 92,746.15 平方

米物业确认为以出租为目的持有型物业。前述房产作为以出租为目的的持有型物

业后,公司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和公司《投资性

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房产由开发产品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公司将聘请外部独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公允价

值进行科学、合理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转换当日的公允

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

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于转换日,上述公司物业公允价值如有增值,公司将根据准则规定将增值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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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76)。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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