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5-126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 11 月 18 日,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吉峰农机”)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
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4 号)文件,核准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相关事宜。
吉峰农机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成都力鼎银科股权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吉林省康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85%股权及王宇
红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股权。
按照发行价格 7.88 元/股计算,公司需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发行 18,876,903 股,锁定期 36 个月,向王宇红发行 3,963,477
股,锁定期 12 个月,上述锁定期自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算起。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已就上述 22,840,380 股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本次发行的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发行前的 357,400,000 股增加
至 380,240,380 股。
本次发行前,王新明直接持有公司 4,993.28 万股、占比 13.97%的股份,王
红艳直接持有公司 3,283.80 万股、占比 9.19%的股份,山南神宇直接持有公司
1,670.00 万股、占比 4.67%的股份(王新明先生对合伙企业山南神宇的出资比例
为 28.31%,并拥有 51%表决权),王新明、王红艳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发行后,王新明、王红艳夫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