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欧冶材料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3.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和自有资金出资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二、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与上海欧冶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与上海欧冶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3.本次交易经友好协商,销售产品单价参考公司《2015 年 12 月韶钢期货销售(含
运费)价格》,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上海欧冶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钢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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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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