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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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8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公司”或

“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收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供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已向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太药业”)提供了本次交易(即亚太药业向本公司购买上海新高峰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行为)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

的前述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本人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亚太药业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亚太药业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

停转让在亚太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所披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诺

201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签订

了《补偿协议》,作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本次交易利润预测补偿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2.交易对方承诺,在利润预测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于 2015 年

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每年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数(年

度净利润指按照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年度净利润,如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和/或其控

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则需要扣除募

集资金项目产生的净利润)不低于 8,500 万元、10,625 万元、13,281

万元和 16,602 万元。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任军对交易对方作出的业

绩承诺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利润预测补偿期间的每个年度,若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

数不足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则交易对方需按如下约定以现金

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交易对方累计承诺的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数之和)×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9 亿元)-已经补偿现金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如为负数的,按照零取值。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投资、收购、

兼并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拟进行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的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海

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

(3)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有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海新高峰

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的项目,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保证不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

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

有,本公司并应向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万

元,且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损失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还可向本公司主张赔偿。”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投资、收购、兼

并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

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拟进行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有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

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海新高峰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的项目,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保证不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

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

本人并应向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且

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损

失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还可向本人主张赔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四、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任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

军、黄卫国、黄阳滨将向受让方作出如下书面承诺,任军、黄卫国、

黄阳滨在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任职期间及该等人员与标的

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2 年内,不从事下列行为:

①在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或与标

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任

职、兼职,或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②将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人导致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受损;③自办/投资任何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或为他人经营(标的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④参与损害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且

任军、黄卫国、黄阳滨保证违反上述承诺所获的收益归标的公司、上

海新生源或受让方所有,该等人员并应向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

让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且违约金不足弥补标的公司、上海新生

源或受让方损失的,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还可向该等人员

主张赔偿。

(2)任军、黄卫国、黄阳滨因违反前款约定的承诺事项所致的

法律责任(如有)、违约责任(如有)由本公司向受让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与任军、黄卫国、黄阳滨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 2 年内,任军、黄卫国、黄阳滨需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承担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应

向任军、黄卫国、黄阳滨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补偿金为前述人

员与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解除劳动合同前 1 个月的月税前

工资的 30%。”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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