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8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公司”或
“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收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供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已向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太药业”)提供了本次交易(即亚太药业向本公司购买上海新高峰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行为)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
的前述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本人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亚太药业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亚太药业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
停转让在亚太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所披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诺
201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签订
了《补偿协议》,作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本次交易利润预测补偿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2.交易对方承诺,在利润预测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于 2015 年
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每年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数(年
度净利润指按照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年度净利润,如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和/或其控
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则需要扣除募
集资金项目产生的净利润)不低于 8,500 万元、10,625 万元、13,281
万元和 16,602 万元。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任军对交易对方作出的业
绩承诺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利润预测补偿期间的每个年度,若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
数不足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则交易对方需按如下约定以现金
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交易对方累计承诺的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数之和)×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9 亿元)-已经补偿现金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如为负数的,按照零取值。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投资、收购、
兼并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拟进行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的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海
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
(3)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有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海新高峰
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的项目,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保证不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
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
有,本公司并应向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万
元,且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损失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还可向本公司主张赔偿。”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投资、收购、兼
并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
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拟进行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如有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
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海新高峰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的项目,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保证不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
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
本人并应向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且
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损
失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还可向本人主张赔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四、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任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
军、黄卫国、黄阳滨将向受让方作出如下书面承诺,任军、黄卫国、
黄阳滨在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任职期间及该等人员与标的
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2 年内,不从事下列行为:
①在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或与标
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任
职、兼职,或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②将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人导致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受损;③自办/投资任何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或为他人经营(标的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④参与损害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且
任军、黄卫国、黄阳滨保证违反上述承诺所获的收益归标的公司、上
海新生源或受让方所有,该等人员并应向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
让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且违约金不足弥补标的公司、上海新生
源或受让方损失的,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还可向该等人员
主张赔偿。
(2)任军、黄卫国、黄阳滨因违反前款约定的承诺事项所致的
法律责任(如有)、违约责任(如有)由本公司向受让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与任军、黄卫国、黄阳滨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 2 年内,任军、黄卫国、黄阳滨需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承担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应
向任军、黄卫国、黄阳滨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补偿金为前述人
员与标的公司、上海新生源或受让方解除劳动合同前 1 个月的月税前
工资的 30%。”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