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授权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授权管理制度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

以及资产核销、资产置换等)的决策权限划分:

交易额度 审批机关(人)

指标

比例 绝对金额

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不超过 1000 万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法

产 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务三方会签审批

净 表净资产 30%以下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额 亿元 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五

方会签审批

1 亿元以上,公司最近一 董事会审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

计报表净资产 30%以下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股东大会审批

授权管理制度

净资产 30%

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不超过 2000 万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法

产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务三方会签审批

总 30%以下 2000 万元以上不超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额 过 2 亿元 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五

方会签审批

2 亿元以上,公司最 董事会审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总资产 30%以下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股东大会审批

总资产 30%

主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不超过 1000 万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法

业务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 务三方会签审批

收入 务收入 50%以下 1000 万元以上不超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过 1 亿元 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五

方会签审批

1 亿元以上,公司最 董事会审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下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股东大会审批

主营业务收入 50%

净利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不超过 500 万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法

或亏损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 务三方会签审批

或亏损 50%以下 5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2000 万元 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五

方会签审批

2000 万元以上,公司 董事会审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表净利润 50%以下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股东大会审批

净利润或亏损 50%

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在 12 个月内与同一(或相关)对象连续进行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对外投资的,以其累计数为基础计算。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的,

不计算在累计数以内。

第七条 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授权董事

长审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

下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 万元的,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授权董事长

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

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条 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授权管理制度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

上同意。

第九条 其他非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委托经营或加工、受托经营或加工、

委托理财、承包、研究与开发项目等)按如下决策权限审批:

交易指 交易额度 审批机关(人)

标对比

比例 绝对金额

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不超过 1000 万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

产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监、法务三方会签审

净 30%以下 批

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亿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

元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法务五方会签审

1 亿元以上,公司最近一个 董事会审批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 30%以下

超过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30%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对外赞助、捐赠

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

润(或亏损值)10%的,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绝对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授信

同一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授权总经理审批;3 亿元以上的,授权

董事长审批。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融资提供抵押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给经营层的决策事项,具体实施时由项目经办部门提

交项目详细材料,由投资发展部安排会审,根据重要性原则,必要时可召开会审

授权管理制度

会,会审会除会签人员外,还可以邀请专家、中介机构参加。做出的决定应当符

合公司利益,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内部投资、合同审批等事项,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

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

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

出修改议案。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授权管理制度

会审单

经办单位/部门 经办人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项目金额

(可另附材料)

合同/项目概述

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多方会审意见

根据《授权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非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等需填写本单据并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签署合同或启动/

实施项目。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翔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