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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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佳集团”)持有的黄山新力油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油墨”)100%股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的 指 导 意 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独

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客

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

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

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公允。

3、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

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雁雷 崔 鹏

李晓玲 吴慈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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