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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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永新股份”)

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山新力油墨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油墨”)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及有关会议资料已于董事会召开前提

交我们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新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

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

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 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即 14.72 元/股),根据与永佳集团签订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若触及调价的条件,董事会有权就本

次发行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根据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如有)作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雁雷 崔 鹏

李晓玲 吴慈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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