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佳集团”)持有的黄山新力油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油墨”)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据此编制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
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资产质量以及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报告书、方案以及签订的相
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的报告书已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充分提示。
5、本次交易的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
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
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交
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
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8、 本 次 交 易 事 宜 尚 需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议 通 过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
理。我们同意《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雁雷 崔 鹏
李晓玲 吴慈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