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增加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对
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有利于
保持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的发展。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拟与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签署<关于长春华商物流有
限公司、佛山市华商物流有限公司出资人权利托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托管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的长春华商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商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规避公司与大股东潜在的同业
竞争,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拟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其程序是合法、合规、有效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独立董事: 葛长银 朱剑林 顾玉荣 李宝江 李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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