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分公
司”)因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
(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依法提起上诉
并预缴了相关上诉费用。近日,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天津高院2015
年12月2日出具的津法00762091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
算)》。
另,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也
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4日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了法院送
达的津辰公司《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情况
2015 年初,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津辰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
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 年 11 月 16
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天津
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2)以及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51)。
二、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 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五项判决;(一审判决书第五项:驳回原
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租赁协议解除后按租赁协议约定拆
除在租赁物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
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租赁物及租赁场所内道
路、通信、通电、通气等各类设施、设备,返还地下设施等隐形工程、
设施、设备,移交租赁物内水、电、燃气等全部配套设施。
4、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实
际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土地、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暂计算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土地、房屋占用费为人民币
1,539,999 元);
5、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金额共计人民币 1,539,999 元。
三、津辰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
该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支付房屋
土地占有、使用费 200 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现处于二审上诉阶段,鉴于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事上诉状》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法 00762091 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
算)》
3、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