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加
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实现路径要求,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融资是必要且合理的。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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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3、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
4、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四、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
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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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供独立董事签署使用)
独立董事:
王虎根 胡柏升 刘东升
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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