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相关
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购买相关房产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对
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购买得利斯置业房产,操作过程规
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房产转让价格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
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兼
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
1
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其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刘海英 高金华
2015 年 12 月 7 日
3